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飞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208号被执行人何飞荣,���,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3)丽云刑初第1号何飞荣犯盗窃罪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元,被执行人何飞荣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何飞荣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何飞荣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出入境和限制消费令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姜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