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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成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成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成龙,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成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赵珍妮、李尧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成龙,在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盗窃五起。具体犯罪事实(1)于2016年7月至8月期间,盗走被害人王某手机一部、美菱冰箱一台,以7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2)于2016年9月末,应聘古城香业商店送货员,在上班当天盗走送货款2700元,并利用该商店欠账单借商店名义收账200元;(3)于2016年10月10日,应聘阳光新城小区万达食品批发商店送货员,在上班当日盗走该商店送货款1300元;(4)于2016年11月,应聘隆府家园门前煤气罐配送站的配送员,在上班第一天盗走送货款500元;(5)于2017年3月3日,应聘东艺春城小区福香阁炒菜加工店送餐员,在上班当日盗走福香阁炒菜加工点的送餐款100元现金。上述被盗货款共计4800元及被盗物品变卖所得款被付成龙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指认现场照片、作案明细表、证据材料清单、工作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短信证明、情况说明,视频资料截图、失主王某、宋某、刘某1、魏某、刘某2的陈述,被告人付成龙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成龙无视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取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付成龙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成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公振山人民陪审员  邱子兰人民陪审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