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川执字第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福砚、山东淄博兰雁纺织集团淄川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砚,山东淄博兰雁纺织集团淄川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3787号申请执行人:赵福砚,女,1927年10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兰雁纺织集团淄川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福砚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兰雁纺织集团淄川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