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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英豪与杨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豪,杨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李英豪被执行人:杨迎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豪与被执行人杨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巳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鄂通城执字146号立案执行,后对本案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现申请人又以同一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通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2执3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2执3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