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红、朱亚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红,朱亚,岳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晟,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红,女,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朱亚,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岳玉良,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红、朱亚、岳玉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陈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4553.61元、担保费2480元、管理费9920元并偿付相应滞纳金(以代偿款384553.6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朱亚、岳玉良应对陈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2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54元,由陈红、朱亚、岳玉良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岳玉良支付执行款5000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岳玉良所有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大菜巷4幢1203室的房地产系与赵洪芬共同共有,由于该笔债务系岳玉良个人债务,在该房地产未进行析产之前,暂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岳玉良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54807.61元、逾期支付代偿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房地产权属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执行到位50000元。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