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1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645孔令才与祁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才,祁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令才,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祁树林,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现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才与被执行人祁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令才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在执行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06执164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