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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艳春与徐晓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3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艳春,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徐晓坤,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艳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晓坤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5万元。担保人杨国霞以自有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内0402执保37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了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徐晓坤的工资帐户。并对担保人杨国霞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赵艳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艳春的申请符合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杨国霞提供担保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