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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春秀与李得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秀,李得利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427号原告:徐春秀(曾用名:徐玉珠),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峥嵘,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611590452。被告:李得利(曾用名:李德利),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徐春秀诉被告李得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徐春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春秀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