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琼海龙江博文海记农药店与龚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海龙江博文海记农药店,龚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2民初1361号原告:琼海龙江博文海记农药店。住所地:琼海市龙江镇博文村委会中心村。经营者:王会海,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龙江镇博文村委会中心村。经营者:吴海莲,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龙江镇博文村委会中心村。被告:龚鹏飞,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浏阳市沙市镇派出所沙市社区下街组***组。原告琼海龙江博文海记农药店诉被告龚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经本院调解,被告已经还款给原告,原告琼海龙江博文海记农药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海龙江博文海记农药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琼海龙江博文海记农药店负担。审 判 员 任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仲才书 记 员 李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