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8046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与虞松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虞松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046号原告: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420号。法定代表人:陆益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鹤方,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松柏,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松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江市龙庭娱乐会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