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60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川硐村六麻田村民组申请执行铜仁市中冠油茶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川硐村六麻田村民组,铜仁市中冠油茶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川硐村六麻田村民组,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川硐村六麻田村民组。负责人:吴培友,该村民组组长。被执行人:铜仁市中冠油茶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瓦窑河路1号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章近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川硐村六麻田村民组申请执行铜仁市中冠油茶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仁市中冠油茶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将执行款15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川硐村六麻田村民组,余款90140元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大坪乡川硐村六麻田村民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斌审判员  吴先堂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嘉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