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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豫发实业总公司与郑州金辉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豫发实业总公司,郑州金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7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金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六路26号。法定代表人:陈亦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发实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金辉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建房、有偿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金辉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规定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人民币3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本案利息的请求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规定的2017年第二季度的使用费30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南家磊审判员 赵洛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