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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执5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丁大力、余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大力,余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3执5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大力,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吉县。被执行人余卓平,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吉县。申请执行人丁大力与被执行人余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大力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卓平支付案件款1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大力尚有债权12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余卓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审 判 员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桂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