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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换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何换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彦军,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何换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换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