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龙与被执行人南京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永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龙,南京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龙,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珍珍,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30915-0),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北社区。法定代表人高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永红,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原告张明龙与被告南京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永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5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捷通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原告张明龙88470元,如捷通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需加付违约金10000元。二、被告朱永红对捷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南京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永红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轮侯查封了朱永红名下苏A×××××、苏A×××××号汽车二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南京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永红下落不明,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开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