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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荣春与侯六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春,侯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8-1号原告:宋荣春,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侯六,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春为与被告侯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078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宋荣金”更正为“宋荣春”。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贾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