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荣春与侯六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春,侯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8-1号原告:宋荣春,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侯六,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春为与被告侯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浙078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宋荣金”更正为“宋荣春”。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贾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