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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3005号原告:马某1,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马某2,女,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马帅康由原告抚养,二女儿马方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大女儿马雪青,二女儿马方静,儿子马帅康。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致使婚后矛盾重重,特别是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子女身份情况。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有外遇,三个孩子也不同意。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马雪青,××××年××月××日生育次女马方静,××××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3。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且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