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睿翔化纤有限公司与余健锋、郑显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睿翔化纤有限公司,余健锋,郑显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750号原告:义乌市睿翔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新潘路。法定代表人:楼旭林。被告:余健锋,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郑显红,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睿翔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健锋、郑显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睿翔化纤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