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韦国璐与马亮、卓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国璐,马亮,卓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309号原告:韦国璐,男,1991年12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马亮,男,1977年12月12日生,回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卓亚琴,女,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贞丰县,原告韦国璐诉被告马亮、卓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国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当日已向原告韦国璐送达了《贞丰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通知》。《贞丰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通知》已告知原告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院开具的《贞丰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00元。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因交费困难提出减、免、缓受理费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国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登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贵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