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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晓清与醴陵市湘洲汽修厂修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晓清,醴陵市湘洲汽修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晓清,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山麓,男,汉族,1960年10月25日生,住湖南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醴陵市湘洲汽修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东门塘村。实际经营者:胡星龙,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五里牌居委会东岸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清因与醴陵市湘洲汽修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终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晓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克江审判员  王典良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玲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