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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卫华与被执行人李洪涛、谢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卫华,李洪涛,谢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文卫华,男,成年,住雄县被执行人:李洪涛,男,成年,住雄县被执行人:谢俊华,女,成年,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卫华与被执行人李洪涛、谢俊华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洪涛在华夏银行13850000000681626账户存款8688元至本院指定的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中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