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卫华与被执行人李洪涛、谢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卫华,李洪涛,谢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文卫华,男,成年,住雄县被执行人:李洪涛,男,成年,住雄县被执行人:谢俊华,女,成年,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卫华与被执行人李洪涛、谢俊华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洪涛在华夏银行13850000000681626账户存款8688元至本院指定的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中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