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特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底某、底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底某,底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特496号申请人:底某,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林(系底某之夫),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底某某,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底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底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申请人底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底某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底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超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