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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定均、江秀丽、四川绵竹溢香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定均,江秀丽,四川绵竹溢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952号申请人: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飞云街99号(财政局内)。法定代表人:邓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军,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定均,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申请人:江秀丽,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申请人:四川绵竹溢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富新镇荣华社区。��定代表人:陈定均。原告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定均、江秀丽、四川绵竹溢香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绵竹溢香酒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173.8吨原酒(登记编号:绵工商抵【2015】第20号)。申请人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8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账号xxxxxxx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绵竹溢香酒业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173.8吨原酒(登记编号:绵工商���【2015】第20号),期限二年;二、对担保物申请人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存款8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账号xxxxxxxxxx)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三荣人民陪审员  曾维富人民陪审员  李太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