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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秀辉、福建省长乐市美琳花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辉,福建省长乐市美琳花边有限公司,刘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辉,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美琳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空港工业集中区长乐经编园区(漳港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43812800W。法定代表人:陈依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兴,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婷婷、黄功石,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上诉人陈秀辉、福建省长乐市美琳花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一审法院已于2017年4月19日向上诉人发出催缴上诉费的通知,上诉人至今未按该通知要求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秀辉、福建省长乐市美琳花边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秀榕审判员  薛闳引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巍PAGE(2017)闽01民终2822号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