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与李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李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139号原告: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大安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394K。法定代表人:欧祖孝,董事长。被告:李宇,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电汽车弹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