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明,罗琼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韩雪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明,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罗琼凤,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申请执行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明、罗琼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罗琼凤名下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现双方当事人就该房产的处置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琼凤名下位于宜昌市东山村路6-6-206号所有权证号为035435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