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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喜瑞与徐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喜瑞,徐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738号原告:赵喜瑞,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徐峰,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赵喜瑞与徐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喜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喜瑞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赵喜瑞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