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玉赐与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赐,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607号原告孙玉赐被告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法定代表人张富荣,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孙玉赐与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