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余志忠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志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42号罪犯余志忠,男,1970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志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元,总和刑期八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七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72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志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余志忠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7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余志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志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志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志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