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化良与商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良,商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723号原告:王化良,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彦杰,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渭军,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王化良诉被告商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化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彦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渭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9日,被告商渭军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王化良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未作明确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渭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化良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商渭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雅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