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北徐分公司与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北徐分公司,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309号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北徐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庞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特别授权代理),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牛树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海(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段和平,总经理。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北徐分公司诉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作出(2016)鲁0112民初7309-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民辖终511号民��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北徐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北徐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北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33元,由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北徐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