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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涛与孙少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孙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涛,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孙少威,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住涡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皖1621执4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少威所有的皖SF****雪佛兰牌汽车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涛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少威所有的皖SF****雪佛兰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