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涛与孙少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孙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涛,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孙少威,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住涡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皖1621执4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少威所有的皖SF****雪佛兰牌汽车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涛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车辆解除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少威所有的皖SF****雪佛兰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