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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庆市绿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刘金锁、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绿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金锁,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982号原告:安庆市绿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9229543U。法定代表人:胡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锁,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46789394H(1-6)。法定代表人:黄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庆市绿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锁、安徽南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安庆市绿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绿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绿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绿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