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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罗小群与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洪燕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小群,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洪燕,陈卜川,符明,张华,吕耿英,海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41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群,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建成,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海中后街6号,营业执照号:460XXXXXXXX3737。法定代表人:胡文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北京京师(三亚)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洪燕,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卜川,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原审第三人:符明,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原审第三人:张华,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原审第三人:吕耿英,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高登社区居委会新桥路**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原审第三人:海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18号华贸大厦A座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侯江亭,总经理。上诉人罗小群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桐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郡公司)、韩洪燕、陈卜川及第三人符明、张华、吕耿英、海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7民初2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小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小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小群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曲 洁审 判 员  廖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任 琳书 记 员  韩 贝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风险提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权利人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查封或冻结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或冻结,以避免保全财产自行解封或解冻,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