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弘法家纺厂与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弘法家纺厂,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34号原告:烟台市弘法家纺厂,住所地:烟台市福山产业区泊子村南首福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虹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寒冰、黄彩萍,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161号。法定代表人:于兴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强,烟台福山门楼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烟台市弘法家纺厂诉被告烟台大昌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弘法家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2元,减半收取计2911元,由原告烟台市弘法家纺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