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洪源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天门鸿源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洪源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天门鸿源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哲,许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330号原告:湖北洪源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工业园工业一路。法定代表人:闵洪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良模,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门鸿源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工业园郭湾社区天门产业城。法定代表人:张哲。被告:张哲,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许婷,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湖北洪源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门鸿源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哲、许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洪源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洪源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洪源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湖北洪源创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丁友君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