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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董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5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董某,本科,现住西和县。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资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就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董某于2016年10月份在西峪镇下坪村建成驾校练车场,���地面积0.8亩。董某没有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属未批先建,2017年4月5日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董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西国土资罚【2017】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的内容是,”1、对未批先建的0.8亩(53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8010元,2、恢复土地原貌”,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期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照片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西国土资罚【2017】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朝辉审判员  何莲蓉审判员  王文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