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光明与代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明,代克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90号原告:周光明,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代克勇,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周光明与被告代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周光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光明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