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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光明与代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明,代克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90号原告:周光明,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代克勇,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周光明与被告代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周光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光明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