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晓霞、陈天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霞,陈天虎,郭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54号申请人:陈晓霞,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陈天虎,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郭春梅,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陈晓霞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天虎或郭春梅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小区10号楼2单元501室房屋拆迁款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晓霞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32号锦绣花园小区2号楼4单元602室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天虎或郭春梅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小区10号楼2单元501室房屋拆迁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陈晓霞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