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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欣桀与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桀,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281号原告:李欣桀,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下胡管理区农经中专。负责人:许求荣。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横冲大塘北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郑少波。原告李欣桀诉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广东建城��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租赁物的使用地在韶关恒大城,韶关恒大城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伟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