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萍乡市金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金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570号原告:萍乡市金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法定代理人:陈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县。负责人:王晓,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凌霄,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系该行员工,住萍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金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萍乡市金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金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由原告萍乡市金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