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哲、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哲,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265-1号申请人李哲,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王鹏,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申请人李哲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鹏在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锦宏花园2栋2层第2间与案外人饶淑珍共同所有房产一处(房权证号:17××89,面积:178.93㎡,产权登记人:王鹏、饶淑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鹏在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锦宏花园2栋2层第2间与案外人饶淑珍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17××89,面积:178.93㎡,产权登记人:王鹏、饶淑珍),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廖建新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