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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新建、颜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建,颜黎明,鲁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新建,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颜黎明,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鲁立芳,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王新建与颜黎明、鲁立芳(2017)浙0803执62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暂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100413.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