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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7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玉林与张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林,张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746-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志东,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宁0323执74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志东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需解除被执行人张志东在你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东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水坑信用社账户(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