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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公司与刘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公司,刘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62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第一良种场。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占峰,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关于讷河市奥旭肥业有限公司与刘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86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