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玉明、青岛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明,青岛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赵红,张镇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明,男,196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秀河,经理。被执行人:赵红,女,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镇泮,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与被执行人青岛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赵红、张镇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吉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