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小文与董炳建、刘晓文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文,董炳建,刘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宋晓文,男,1964年6月1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董炳建,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晓文,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宋晓文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炳建、刘晓文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货款50861元,案件受理费1070元,执行费6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晓文与被执行人刘晓松于2017年7月19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