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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韦、陈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韦,陈好,吴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特29号申请人:陈韦,男,汉族,生于2009年3月23日,住邓州市。申请人:陈好,女,汉族,生于2006年2月6日,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陈本芝,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6日,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吴海红,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10日,住邓州市。(系二申请人母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韦、陈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海红失踪一案中,申请人陈韦、陈好的法定监护人陈本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吴海红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韦、陈好的法定监护人陈本芝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韦、陈好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汝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