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超与唐定斌、卢孟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超,唐定斌,卢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沈超。被执行人唐定斌。被执行人卢孟霞。申请执行人沈超与被执行人唐定斌、卢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唐定斌、卢孟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沈超300000元本金及90000元利息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唐定斌名下有位于浏阳市通程商业广场创意财富世界1栋1单元1003号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为7090122**),上述房产本院在诉讼阶段已经作了保全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4、本院通过土地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5、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6、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8、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