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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刘磊与马永飞、李夏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马永飞,李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生于1974年10月1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马永飞,男,生于1974年9月1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夏娥,女,生于1975年2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马永飞之妻;本院在执行刘磊与马永飞、李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2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鹏飞